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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蓝天救援队财务管理制度

2022-01-03 23:47:49

为了加强桂林蓝天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蓝天救援队章程,制定本方法。

桂林蓝天救援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桂林蓝天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蓝天救援队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桂林蓝天救援队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队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理事会。队部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队理事会休会期间,由队长授权一名负责人负责财务日常工作

 第六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如有必要,还需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队长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委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桂林蓝天救援队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救援队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在完成上年工作任务和经费收支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分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分管队领导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队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分队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分管队长或队理事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桂林蓝天救援队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队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队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救援项目活动成本、救援项目辅助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救援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各救援项目应在正式出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费用估算清单。在提交成本估算前,需经分管副队长签字或授权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如属于出差行动的,要详细填写借款日期、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住宿、交通标准及金额;如属于办理业务或购置设备等日常费用借款的,要填写好借款事由,预计购置设备的价格、需借金额等内容,各类借款均需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专职财务人员须得到分管副队长的签字同意或电话授权后方可预借活动经费。

  第八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救援项目过程中取得的交通、住宿、购置救援器材等各类原始发票作为结算报销的合法凭证,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章,由财务人员审核后,200元以下的报分管副队长签字报销,200元以上(含)由分管副队长审核后报队长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必须由队理事会集体决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购置施工用具、加工设备等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设备在2000元以上的,均属于固定资产。需报队理事会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和相关保修票据。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项目需实行备用金借款的,具体金额由各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队理事会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执行。原则上所有备用金借款必须于当年年度终了前归还结清。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严格禁止个人因私借款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以出队名义借款,特殊情况需由队长做担保并由决策组批准后方可借支。

 第二十八条  金额低于200元以下的零星设备或者行动费用,可由队长(或者队长授权的分管副队长)批准签字后支取,同时向队理事会报备。200-1000元的预借金由分管副队长审核后报队长签批。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含)的,一律由队理事会集体决策决定,原则上不允许先透支使用队费。

第二十九条 设备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1)设备维修保养由后勤组统一管理,维修费用、周转金等按审批程序办理。

 (2) 汽油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3) 训练及救援时产生的汽油费及设备维修费均由队费报销(训练时人员运输油费不报销)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救援队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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